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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底线

2013-07-10 02:36:4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对办案检察官提出“向上报告领导错误决定、不能明知错误也去执行”等要求,应当说也是守住底线的具体体现。

从道义和大局而言,检察官在发现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时候,自然应当挺身而出置个人安危于不顾。但是,这种道义担当建立在理想化的道德假设之上,在现实环境中,人是难免瞻前顾后。在检察机关内部,到底是由办案检察官来监督“领导的决定”,还是反过来让检察官成为承担公诉责任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事关能够构筑起防止冤假错案制度底线的大局。

同样是赋权,主诉检察官制度赋予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权力,而防止冤假错案的构想只给予了检察官“报告权”。赋权的过程其实也是同步明晰责任的过程,如果冤假错案的责任不能落实到具体自然人的身上,相关改进的意义终究有限。在建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基础上,构建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底线,这才是更为有力的治本策略。

7月9日 《潇湘晨报》社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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