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任然(四川 媒体人)
7月9日,一位网友在浙江绍兴本地论坛发帖说,当天的《绍兴县报》头版刊登了三家违法排污企业的道歉书,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并质疑“歉意何在”。其中一家企业工作人员称,三家企业刊登致歉信前有过沟通,“可能大家都没什么文化”,才会雷同。(7月10日《南方都市报》)
道歉信本应是道歉主体发自内心的情感流露,代表一种改过的决心和救赎的愿望;而当道歉信在形式、措辞上都高度同化,让人看到的则只是程式化的应对,不但难以形成道歉的力量,且还在强化一种不良的环保暗示——道歉原来只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程序”,按规定道歉,走走过场,即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当地环保局负责人称,“这就像一个程序”。程序不是不重要,但如果只剩下程序,那就显然抽空了道歉的本意。这些道歉信特别指明——“特向全县人民深表歉意”,但问题是,既然是面向全县人民的道歉,那么,民众到底对这些企业的违规程度、受处罚的细节知晓多少?如果在排污企业面前,没有详细的道歉“缘由”,所谓道歉与宽容也就无所附着。不难想见,当环保治理架空了民众的参与权利,这样被程序规定的道歉行为,就很可能被异化为排污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君子协定”,并无实质性的公共价值。
从违规被处理,到企业道歉,民众只看到三份雷同的道歉声明,环保治理的主导权貌似全部掌握在相关部门和企业手中,民众只能被动接受一个被处理的结果。当民众不能构成有效的环保治理力量,环境权益的兑现方式不能前置,任何一种处理都难以真正“直抵人心”,收获认同。而若想以道歉来取代民众的参与权,那就更是一种治理偏见。不妨说,在环境治理上,无真正的民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任何的道歉都显得苍白。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