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舒锐(北京法官)
山东聊城大学大三学生闫淑青两年前查出尿毒症。3月13日,其亲弟弟闫森因急发脑出血入院,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闫森生前就读的聊城市文轩中学开展了捐款活动,募得31万元;而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却将其余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7月15日《人民日报》)
3月20日学校号召师生“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温暖生者。”显然募捐目的就是“告慰逝者,温暖生者”,捐助对象则是“这个……家庭”。因此,每笔捐款在法律上都是一次赠与,赠与对象就是闫家。学校只是本次募捐的组织者以及善款的保管者,有义务把全部捐款及时转交给闫家。然而,学校没有这样做。
首先,学校企图改变本次捐助的目的。3月26日,学校把闫父叫去和他签订《捐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但是,事后的约定无从改变本次募捐原有的目的,并不具法律效力。而即使退一万步而言,目前闫淑青只做完器官移植手术,将来还要复查、服药以及定期治疗。治疗未完,花钱不止,学校所谓“目的”也并未达到。
还须指出,这笔善款是专门捐给闫家的善款,已经被特定化了。此后,学校将这笔本属于闫家并被特定化了的善款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就是一次无权处分,这就导致转捐无效。聊城市慈善总会有义务将钱退还真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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