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熊志
昨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终审胜诉,让人欣慰。唐慧事件从“幼女卖淫”到上访事件再到以民告官的方式诉永州市劳教委,焦点一直在变,但对正义的期待贯穿始终。唐慧案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这是对社会期待的回应,也为唐慧事件划上了句号。
置于劳教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唐慧案的标志性意义显而易见。一审唐慧败诉后,不少人表示“从唐慧的泪水中,看到的是对司法的失望”。不错,唐慧案不只关乎劳教合理与否,更代表了司法对待劳教制度的态度。劳教制度走到改革关口,一审偏向永州劳教委,实际上是在维护一个漏洞频频且即将被改革的制度。劳教作为一种本该纳入司法范畴的行政强制权力,如果司法制度都无法坦然视之,不仅司法公信堪忧,公众对劳教改革的期待也会降低。
二审判决唐慧胜诉,纠偏意义值得肯定,但这一结果得来实属不易。自始至终,唐慧索要的并不多:幼女案奔走呼号,她只想让作恶者通通伏法;辗转上访,她只想让自己对判决的不满被正视;状告永州劳教委,她只想为八天不合理的劳教经历索取官方道歉。她被伤害,又毫不妥协,在司法、信访、劳教制度中跌跌撞撞,命运沉浮的命运曲线,无非是为了讨要一个说法。为此,她挣扎了七年。
七年之于唐慧,可以说是段失控的人生经历。而命运失控,正是公民的悲剧。十四年前,赵作海蒙冤入狱;十年前,孙志刚丧生于收容制度之下;七年前,唐慧正常的人生轨迹被改写……假如没有意外,他们本可波澜不惊地生活。他们的命运,击中了这个社会的种种问题,围观他们,其实也是在围观我们自己。当唐慧案以并不十足完美的判决结束时,围观更意味着某种弱势者之困:在诸如劳教制度等强势力量面前,一个普通公民如何保全自身?司法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提供救赎?
正因如此,对唐慧而言,胜诉是终点;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唐慧案的终审判决应该成为劳教、信访制度改革的新起点。我们对唐慧案的期待,会转化为对改革的期待,唐慧案抛出了这些议题,不容回避。
某种程度上唐慧是幸运的,在劳教改革的拐点下,她凭着不屈抗争换来了还算公正的结果。终审判决下达后,唐慧表示想回归到正常生活。我们祝福她。不过——唐慧,湖南永州人,“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乐乐的母亲;因对案件判罚不满多次上访,2012年8月被判劳教,执行八天终止;2013年1月向永州劳教委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胜诉——“上访妈妈”这段曲折的经历会被历史铭记。记住唐慧,是为了向一个不屈奋斗的公民致敬,也是对这个时代的呐喊:制度性改革的加速,要让公平公正的阳光打在每个公民的脸上,将唐慧式的忧伤永久尘封在历史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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