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日前,在成都一位60多岁的老人先后被多辆汽车撞上,最后一辆车的彭姓车主没有跑。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剩余的由彭某赔偿。
法院对彭某的判决,实则是适用了“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当然,彭某与保险公司均拥有对某他责任主体的追偿权。
连带责任的好处,在于加大了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几率,从而能更有效地保护被侵权人。但这一原则也有其弊端。如本例中,彭某与其他赔偿责任人并无通谋,也没有共同的“过错”,很可能只是擦肩而过的陌生路人。让彭某为几个陌生人承担赔偿义务,确实有悖于公平原则。
彭某的先行赔偿,并不等于免除了其他责任人的赔偿份额。现实的冲突往往发生在——逃逸者逃了,就找不到了。事实上,不逃逸、及时报警仍值得认同与鼓励。因为肇事逃逸不光产生民事赔偿,更产生刑事责任。破除公众对此案的不公感,其实还在于侦查机关应加大侦查力度,努力提高肇事逃逸的破案率,使逃逸者不再因为逃逸而得利。
7月17日 《京华时报》作者: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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