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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农地金融困境需要系统筹划

2013-07-25 02:43:0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杨国英(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7月22日,习近平主席来到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了解涉农产权交易尤其是土地流转交易情况,并强调“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要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详见本报7月24日A03版)

而就在上周,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作抵押。

将这两则新闻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初步看出,在我国新一轮城镇化建设蓄势待发之下,对农地流转金融困境的突破,将极可能采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前提下,给予农地用益物权的抵押功能”——这虽然否定了部分学者的农地所有权改革方案,但却赋予了农地的金融属性。

显然,假如农地流转改革果真按此思路操作,事实不啻为一个上佳的折中方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可以确保农村中长期的社会稳定,而给予农地金融属性,又可以为工商资本大规模下乡创造条件,因为如此可以为资本增加投资杠杆。

回顾我国历年来的农地流转,其之所以难成规模、难见实效,一是因为农地权属纠纷颇多,二是因为农地缺乏金融功能。农地权属的纠纷,导致我国土地流转往往与群体事件相伴随,而农地缺乏金融功能(抵押权),则又造成工商资本大规模下乡的积极性受挫。

但是,农地流转的上述双重困境,在去年底我国各省市已基本完成农地确权之后,当下仅剩下“农地缺乏金融功能”这一困境,而日前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则可以视为赋予农地金融属性的前期尝试。

众所周知,尽管近年来包括成都、南京等地均已摸索试行农地抵押贷款,但是,之所以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主要因为存在既定法律障碍——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有明文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在《房屋登记办法》中,虽称“可以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但却没有涉及到农房抵押登记。

故而,在《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已经印发之下,我们应将《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禁止农地抵押的相关规定,尽快启动法案修改程序并报全国人大审批,如此,方能既避免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又符合赋予农地金融属性这一大的改革方向。

除此之外,在林权抵押贷款已经放开、全面性的农地(包括林权)抵押贷款亦将放开之下,我们还有必要,对诸如农地抵押贷款的期限、利率、以及坏账处理等,尽快形成一整套的操作细则,并以征求意见稿形式提前公示,以防止在农地金融属性全面开放后,因过于仓促而造成阶段性的农村金融混乱。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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