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肖华(江苏 公务员)
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
在目前经济下行、财政收支矛盾逐渐加大的情况,政府并没有通过增加税收来解决财政压力,而是通过免征部分微小企业减两税来促进经济增长,这样的做法无疑是明智的。
越是在经济困难的景况下,越是要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中国,小微企业处于经济体系中的“草根阶层”,被称为“穷人的企业”。但就是这样的企业,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据统计,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约97.3%,中小微企业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生产了60%以上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上缴了50%以上的企业税收。
小微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弱,有的企业不得不在生产线上、生死线上挣扎,一些不堪重负的小微企业,已经走到了倒闭的边缘。正因为如此,近些年来,国家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负担。比如财政部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小微企业营业额只有几万元,对他们的税收也征收不了几个,如果还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征收,他们所缴纳的税收恐怕还不如税收征管成本,而且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征管,税务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增加了腐败的空间。
中小企业是培育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是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稳定器。我们要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当作一项长期的任务,在这方面不妨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韩国成立了直属总统的机构“共同成长委员会”,并颁布了“中小企业固有行业指导方案”,指定中小微企业固有的经营领域。韩国法律也规定,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按照特别法设立的特别法人,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商品,并保证政府采购中产自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产品的比重不得低于50%。日本历来非常重视培育、扶植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支援法》《中小企业融资畅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经营力强化支援法》等特定法律法规。在行政组织方面,日本经济产业省设有中小企业厅,日本各地经济产业局一般下设中小企业科。再比如,美国于1953年出台了《小企业法》, 1964年通过了《机会均等法》, 1980年通过了《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之后美国又陆续通过了多种扶持微型企业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这些国家的做法给予我们以启示。我国目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还不健全,不得不通过出台临时性政策来解决,没有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稳定的法律预期,从而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障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长期化、法制化,我们也应制定我们自己的《中小企业法》,给所有的中小企业一个可靠的预期,让支持中小企业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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