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公告,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获取境外提供服务支付外汇相关涉税管理做出修订。
公告称,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告是基于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汇支付便利性的需求不断提高做出的,以前是要求单笔支付3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需开具税务证明,现在门槛提高到5万美元,且由开具税务证明改为税务备案,简化了程序,减轻了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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