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物价局规范居民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本报讯(记者 王晴 徐靓丽 通讯员 沈佳 实习生 徐采贝 冯莉)9月1日起,高校学生宿舍和居委会等四大类用电将统一按照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不许再收“高价电”。昨日,省物价局发出《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等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新规定将自2013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类用电按居民用电标准收取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知,《通知》中明确指出,以下类别用电严格执行居民用电标准。其中包括: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场所内的食堂、澡堂、宿舍(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各类用电应与其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类比例或用电数量。另外,以上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省网销售电价表对应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执行。
释疑
相关用户8月份的用电即开始享受优惠
抄见电量是指从上次抄表日起至本次抄表日止抄见的城乡居民所消耗的电量。因此,新规中“以上价格政策自2013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即相关用户8月份的用电即开始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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