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舒锐(北京 法官)
被指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女歌手吴虹飞被警方刑事拘留。27日,吴虹飞的代理律师首度发出声明,称其言论没达到刑事犯罪具有的标准及危害性,不构成犯罪。(7月28日 《京华时报》)
公民不能用言论侵犯他人权利,侮辱诽谤他人,也不能以言论破坏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恐慌与不安。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接受拘留、罚款处罚。刑法也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吴虹飞随意发表实施爆炸的不当“恐吓性”言论,就可能引起人们恐慌,进而破坏公共秩序。也正因如此,警方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刑拘。然而,用公权力惩罚公民言论,特别是处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罚,也应慎之又慎。
有时候,公民发表形式上的“恐吓性”言论,并不是真实意图的表达,只是为了表达某种不满或愤怒,常人不会信以为真,自然也不会引起恐慌。吴虹飞律师正是以“对于吴虹飞发的微博,一般人都会判断这只不过是句气话,不会觉得她真会去炸这些地方”为由,认为吴虹飞不构成犯罪。
具体个案中,言论危害程度决定于具体时空,相同言论因主体、对象、地点、时间等因素不同而相异。如同样是谎称爆炸,针对航空器一般比针对普通家庭危害性大;针对刚遭受过爆炸的家庭比针对普通家庭危害性大。吴虹飞发表信息正是在冀中星制造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约9小时后,时机敏感,而且涉及互联网传播,受众较广,这些都是对其不利因素。
刑罚只能针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行为,也即具有严重“现实危险性”,能够引起严重社会恐慌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言论。如何界定言论是否足以造成社会恐慌?构成违法甚至刑罚的标准是什么?吴虹飞言论的危害程度能否达到该标准?这些问题对于本事件最终定性尤为重要。更重要的是,言论违法、犯罪标准直接决定了公民言论权的尺度,如果标准设置不当,既可能造成少数人说话缺乏底线意识,也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寒蝉效应”。
现有法律并没有对“违法、犯罪言论”给出较为客观、易操作的标准,这也导致类似事件争议不断。一般而言,此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言论者随后行为是否为进一步制造恐慌创造条件;二是公众是否相信了此言论,进而产生了恐慌;三是公安机关和言论指向者是否因此言论采取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如果用以上标准去衡量现有报道事实,追究吴虹飞刑责还值得商榷。当然也许现有报道信息并不全面,警方还掌握着更多的事实与证据。
吴虹飞案引发了公众对于言论尺度的诸多讨论,不少人担忧言论权在今后将受到“不当限制”。当地警方有必要给公众一个合理解释,执法过程中参照了怎样的标准,吴虹飞又是如何达到了这个标准。相信在公正、透明的语境下,该案的依法妥善解决,将为言论尺度设立一个合理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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