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19年前,黑龙江桦南县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2011年12月7日,曾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结束潜逃,投案自首,供认自己杀人,却无从被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把关键证据搞丢了,包括当年尸检报告、现场照片等。随后,马某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日前,一年取保候审期已满,证据仍无法补足。桦南县公安局长对受害人妻子姚女士表示:“我们用经济赔偿你,法律是制裁不了了。”
任何人不能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光有口供,关键证据灭失,不要说法庭之上无法定罪,检察院都无从提起公诉,甚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捕——达不到相应标准。
如若“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出冤案,这方面,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最近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张辉、张高平叔侄案等,我们的教训已经足够多;而且,那样容易给“顶包”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预留空间。证据确凿充分,零口供都可以定罪;光有口供这样的孤证,关键证据灭失,则只有让犯罪嫌疑人逸出恢恢法网之外。这是对“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践行,也是司法的进步。
但是,由于公安机关灭失了关键证据,无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于死者家属而言,却不啻是二次伤害——死者的在天之灵难以告慰,公道难以讨回。同时,对于司法公信也是玷污——办案人员亵渎了自身法定职责,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也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声誉。
桦南县公安局局长表示,“证据丢失,我们用经济赔偿你,法律是制裁不了了”,这般的无可奈何不得已,虽体现出对受害者家属的歉意,却也存在不妥当之处。关键证据灭失之错,错在相关办案人员;若又是公安机关作出赔偿,照单全买,就又疑似慷纳税人之慨,拿纳税人的血汗替办案人员过错埋单,纳税人又平白无辜做了“冤大头”。
关键证据灭失之错,是相关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涉嫌渎职犯罪。依《刑事诉讼法》第18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本就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负有监督之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当地检察院理应及时介入,查清事实真相——所涉案件卷宗究竟在何时丢了,谁丢的,怎么丢的,有无内情,从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且,在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之后,公安机关亦须依《国家赔偿法》第24条,对渎职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唯其如此,通过对渎职人员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双重追究,才能够以儆效尤,维护司法尊严,挽回司法公信,也才能尽量弥补过失,争取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但是,距犯罪嫌疑人马某的投案自首迄今已一年七个多月,桦南县公安局涉案卷宗的丢失也早就曝出,而且,据原刑侦大队长史志刚所称,丢失的卷宗“说句不好听的,绝不止这一份,绝不止这一个案子”,还是多宗,却迟迟不见当地检察机关介入查处,是否也涉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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