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孙兴杰 (经济学博士后)
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路线图,公共服务成为市场交易的“生意”,而政府则转身为“中间商”,为公众“购买”服务,也减轻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负担。(详见本报8月1日A24版)
公共服务区别于私人服务之处在于“外部性”,也就是说有些服务一旦提供了,公众都可以消费,所以没有人愿意自掏腰包。私人服务是排他性,被A消费了,就不能为B消费,比如理发。教育、交通、公园、医疗、环境等服务需要政府来协调或者供给,所以发达经济体中的政府也是一个提供服务的政府,也就是“服务型政府”。政府提供服务可以“自产自销”,或者作为中间商“批发零售”,这两种方式有个很大的区别:前者需要一个庞大的政府机构,因为很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被并入政府之中,如中国目前庞大的事业单位便是如此;后者则需要一个公共服务的市场,企业、社会机构或者公民团体成为公共服务的“供应商”。
从自己提供到购买,是一个从“大政府、小市场、小社会”向“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转变,政府不再作为“生产者”而是作为协调者与监督者,减轻了负担,明晰了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界限。公共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介于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国务院的此次改革则是将重心从政府向市场、社会倾斜,让市场与社会成为主体。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前提是,拓宽公共服务的市场容量,放宽市场准入,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的生活质量提高,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会增加,此外,民间资本也需要更多的投资渠道,开放公共服务市场无疑是一个多赢的举措。在政府、服务提供商以及公众之间需要形成一个良性互动链,公开透明、多方监督才能形成一个自由竞争的公共服务市场。
政府是公众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纽带,“把握公众需求”和制定政府采购服务的目录,以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此举还是赋予了政府主导者的角色,一方面政府握有购买公共服务的大笔资金,另一方面决定了公共服务市场的品种以及购买方式。有多少权力就需要多少监督,否则也会滋生寻租的可能。在资金管理方面,购买服务的资金需要在预算框架之内,严格审计;在采购过程上,需要更加透明的招标,通过竞争的方式形成公共服务的“价格”。最终服务质量的高低由作为消费者的公众来评判,并将信息反馈给政府,调整购买服务的项目与数量。由于公共服务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服务,消费者不能直接以“买或者不买”给服务提供方打分,所以,政府应该成为一个消费者代理,监督承包方的服务质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的关键一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一直被政府大包大揽的领域向社会、市场开放,最终形成社会的自主性和市场的主体性。“购买”公共服务是巨大的生意,既然是买卖行为,双方是平等的,需要一个权责分明的讨价还价体系,如果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体系,参与议价的各方就难免会形成从属关系,而非市场关系。
经济学家布里安·辛普森提出“市场没有失败”的命题,通过市场可以高效、高质量地提供公共服务。当下中国的改革也许正在验证这一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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