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见义勇为需要正确引导

见义勇为需要正确引导

2013-08-04 01:04:3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8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条例删除并修改“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等规定。一些常委会成员审议过程中提出,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而原条例中明确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种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不可或缺。见义勇为,也是传统美德。“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这段话曾脍炙人口。《孟子》作为“四书”之一,在旧时学生都要诵读的。

见义勇为虽值得弘扬,但任何事情,也并不是个简单的目的高尚、愿望良善就可,而终究是要涉及方法论问题,涉及技术层面的可行性。见义勇为,也是要因人而异的。

囿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尚不具备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即以《民法通则》而论,还都是些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些见义勇为行为,未成年人并无能力做出。若是身临险境,自顾尚且不暇,又何谈救人?

如果谠言高论地教育学生盲目见义勇为,误导之下,往往催生悲剧。诸如一个小孩掉水里,几个小孩一起去救,结果全部淹死的悲剧,我们耳闻目睹报道的还少吗?也正因此,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尊重,出于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权利的保护,诸多省份近年在相关条例中都曾明确“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多年前,“救火小英雄赖宁”曾被作为典型人物、学习榜样大加宣扬,后来鉴于其误导作用也早已被移出校园多年。

而今,《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又将“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删除,是不是按一些人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思维,意味着又将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大加鼓励,开历史倒车了呢?未必。事实上,学校的教育,是应当培养学生做有担当、有公心的公民的。但是,相关条例又明确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这样,二者之间,就貌似容易形成割裂,给学校的教育制造障碍。学校培养学生做有担当、有公心的公民,也并不是说要一蹴而就,立刻就要言行一致,毕竟,有些事情,是不适合未成年人做的;但是,假若一直都是在“不鼓励……”,难道指望学生在成年之际就立刻翻转出另外一副形象?

有鉴于此,《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又将“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其实,基本上一个意思,两样说法,只是个细微的技术性调整。“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与自身能力相符,还是可以鼓励的,亦即鼓励手段“合法”、与自身能力“适当”、“有效”而非盲目的见义勇为,不作无谓牺牲。但是,见义勇为,归根结底,是需要能力的。这就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培养其责任意识,从而引导他们成为有担当的公民。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