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任然(特约评论员)
近日一则全民阅读立法的新闻,引发强烈关注。相信没有人会否认阅读的私密性,也正因为此,一些人对此表示期待,但持反对的声音也不少,甚至有人将之解读为强制性阅读条款。
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只要仔细阅读立法草案就会发现,“强制性阅读立法”或属于误读。根据草案,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阅读内容良莠不齐,需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全民阅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等等。从中不难看出,这与公众所想象的“强制性条款”显然存在较大出入。
在某种程度上,阅读立法是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一种呼应。目前国家在公共阅读资源上的投入,不是多了,而恰恰是少了。因此以立法的方式,将增加阅读资源上升为国家意志,或是必要之举。事实上,依靠类似的立法推动阅读,在韩国、美国等国家都有先例,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舆论的“条件反射”,是缺乏理性思考的结果。因为立法介入私域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时候,原本民间社会可以处理好或本就属于民间的事务,一旦被过度干预甚至干脆完全沦为权力意志,往往就会变味。所以说,在肯定阅读立法的同时,最需要被考虑的恰恰是立法的界限,以及立法之外我们还需做什么。
读书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因而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只是为了更好地兑现公民应该享有的文化权利,为读书创造条件,简而言之,它是为全民阅读服务,而不是强行控制阅读行为。
政府加大对读书资源的投入,是让民众在阅读上能有更多选择。如在基础教育阶段,非教科书也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课外书”的缺乏,是不争的事实。学者熊培云就曾称自己由于条件受限,在高中前只读过一本“课外书”。现在的情况要好一些,但在许多乡村学校,读物资源的匮乏依旧难有改观。
如果说单纯增加公共资源的投入就能推动阅读,那就把“读书”看得太过简单了。读书既然是一件私人之事,首先最应保障的就是读书人的选择自由。我们缺少的不是出版物的数量,而是缺乏高质量和价值多元化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是,上个月教育部等多个部门向全国青少年推荐了100种优秀图书、100部优秀影视片,貌似就显得过于单一和价值窄化。此外对于读书出版行业的支持,也当有一定的政策倾斜。这方面,18世纪的欧洲,活跃书商对于启蒙运动的推动,就曾传为历史佳话。
读书是社会层面的活动,那么与读书有关的社会团体和NGO组织的发育情况,将对全民阅读产生重要影响。但在现实中,还是不时存在一些读书活动因种种原因受到干扰的情况。国外值得借鉴的经验如,在2011年美国的政府财政预算中,非营利组织“阅读是根本”和“写作工程”等活动,都受到过大力支助。
读书风气如何,从根本上考验的还是社会对于智识的尊重与推崇程度。读书人乃至知识分子的地位不够高,都可以反推到读书的社会氛围不浓上来。因而对应的解决之道,只能给予社会更多的文化选择,给知识分子创造更大的社会空间,使得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分子,推崇智识的氛围,“读书”才有立身之本。
阅读不能通过强制来达成,强制的阅读也失去了阅读的价值。而立法所要起到的作用只是给予读书创造条件,而其他还是要交给具体读书的人,让想阅读的人有条件阅读,自由的阅读。这或当是我们面对全民阅读,所应秉持的“张弛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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