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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禁传监控视频与网络反腐的抵触

2013-08-06 01:47:1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晏扬(浙江 职员)

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然而,随着次日网上爆出上海高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该《条例》引发热议,有网友对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规定提出质疑。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在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8月5日《大河报》)

犹记得几年前,一对年轻情侣在地铁闸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对此,当时舆论普遍发出了“谁来‘监控’监控者”、“摄像头时代,如何保护公民隐私”的疑问,并呼吁加强对监控视频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当年出台,还算是对这一舆论呼声的积极回应。但近日出台,“生不逢时”,才不仅没有受到肯定和称赞,反而引起了诸多质疑乃至猜忌。

严禁管理人员把监控视频放到网上传播,实际上是保护公民隐私之必须,《条例》相关规定无可厚非。不过,我并不认同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所说“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客观而言,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公民监督之间是有着某种内在矛盾的,假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之名,不能限制网络反腐、公众监督的空间。保护公民隐私很重要,加强公众监督也很重要,当二者存在某种矛盾时,如何取舍?

我的看法包括两点:其一,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或者说,不能为了曝光几个官员的不法行为,就将所有公民的个人隐私暴晒于阳光之下,这是“两弊相权取其轻”或“两利相权取其重”。上海多名法官“集体招嫖”被曝光,让很多人津津乐道于擅传监控视频之利,但如果不禁止擅传监控视频,不知有多少平民百姓的隐私权会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可能发生在每个人头上,包括那些津津乐道者。

其二,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为了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官员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排除在隐私权之外。也就是说,当监控视频拍摄到官员的不轨行为时,如果不轨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则不应禁止视频被公开曝光或在网上传播。实际上,作为官员应该让渡一些个人隐私,即官员应比普通民众拥有较少的隐私权,这是保证公权力正常运行的需要,同样是“两利相权取其重”。

我们还有必要反思:如果正常的反腐渠道畅通无阻,如果体制内反腐足够给力,如果一些官员的不法行为无须通过监控视频曝光,那么“禁止在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就不会引发质疑和猜忌。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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