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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嫖娼案举报人涉嫌招摇撞骗罪?

2013-08-08 03:10:3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辛木(山东 教师)

在上海高院四法官涉嫌嫖娼案被曝光后第五天,上海官方公开了案情及其处理结果。涉案法官受到“双开”处分和行政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但据权威部门人士透露称,爆料人倪某在设法调取查阅衡山度假村监控录像时,曾对酒店谎称自己是当日与四法官一起嫖娼的法院系统人士。该人士指出,“若最终查明倪某确曾谎称法院系统人士,可能将面临招摇撞骗罪的刑事指控。”(8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针对上海官方处理该事件的速度和透明程度,有学者在表示嘉许的同时也提出质疑,希望不要止步于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更应深入挖掘该案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然而,上海官方在通报中并未透露“继续调查涉案者的刑事责任”的信息。

与此相反,权威部门透露出要追究爆料人倪某的招摇撞骗罪的意向,不免让人心中一惊:难道被举报者只是违法,举报者倒是犯罪了?

平心而论,上海该权威部门人士“若最终查明倪某确曾谎称法院系统人士,可能将面临招摇撞骗罪的刑事指控”的说法,并非无中生有。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即使身为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同样也会涉嫌招摇撞骗罪,更何况倪某?

但是且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很显然,是否起诉倪某的招摇撞骗罪,关键要看有关部门对倪某谎称法院系统人士获取证据这一行为的定性,这种定性则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对倪某获取法官嫖娼证据给予认可甚至是赞赏的话,那么,倪某的行为就绝非谋取非法利益,更没有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反之,如果觉得倪某所揭露的法官嫖娼行为引发了公众对司法人员的恶感,从而迁怒于倪某的话,情形则有可能相反。

是继续调查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还是就此作罢,转而指控倪某的招摇撞骗罪,这个选择将折射出上海相关部门对公众举报法官嫖娼的真实心态。当然,这也将对公众的监督方式产生直接影响。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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