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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职”的杨琼文该如何维权

2013-08-11 01:52:1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潘洪其

因首报“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的新闻,海南记者杨琼文近日被供职的《南岛晚报》辞退。《南岛晚报》方面证实,万宁有关部门找到报社领导,谈了一些对“校长开房”被曝光的看法,随后报社希望杨琼文“写一份辞职报告”。

杨琼文率先披露“校长开房”丑闻,被认为给万宁抹了黑,当地有关部门对他万般痛恨,无论如何要砸掉他的饭碗。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杨琼文辞职实为“被辞职”,而且这与他首报“校长开房”新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他因揭露当地丑闻而受到有关部门打击报复。

近些年来,记者因舆论监督而受到打击报复之事时有发生。概括起来,记者被打击报复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直接对记者施以暴力手段。第二种情况是,有关方面或直接出面,或通过职能部门向记者所在媒体施加压力,迫使媒体对记者作出处理,媒体不堪压力,只能让记者成为牺牲品。第三种情况很少,那就是对记者罗织罪名,构陷入罪。

杨琼文此次“被辞职”,在第二种情况中堪称典型,他所供职的《南岛晚报》尽管被迫将他辞退,却敢于证实“万宁有关部门找到报社领导”等事实,相当于传递了报社对此事的无奈。“被辞职”的杨琼文成了一名受害者,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不同的“打”法,记者维权也有不同的渠道。如果是第一种“打”法,因暴力打击涉及人身伤害,性质认定比较简单,轻微者可按治安案件处理,严重者可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施暴者或唆使施暴者的刑责。如果是第三种“打”法,因司法手段具有特殊的强制力,记者一旦被构陷入罪,维权的难度会变得非常大,维权成功的案例十分少见。

杨琼文面对的是打击报复中的第二种“打”法,较之第一种“打”法,他可以免受皮肉之苦;较之第三种“打”法,他所受打击的性质轻微许多,维权难度也要小一些。首先,他“被辞职”属于劳动纠纷,他可以向劳动部门求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直至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其次,杨琼文作为新闻工作者,因正常的舆论监督报道受到打击报复,他可以向地方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工作者协会求助,主管部门、记协有责任和义务为他撑腰,向他提供必要的维权帮助。

杨琼文“被辞职”事件发生后,各界对他的遭遇报以无限同情,对打击报复者予以严厉谴责,他需要得到各界的大力声援,更需要得到切实有力的维权帮助。杨琼文们获得社会舆论的道义支持之后,还应当收获实实在在的维权成果。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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