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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律的回归不只关涉司法机构

2013-08-14 02:23:0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熊志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重申规定。常识成为共识,共识得到践行,还有待时日。司法实践的现实障碍必须克服,在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的当下,重申这些原则很有必要。

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因为某些司法原则没有深入人心。审理案件的司法从业人员,未必不清楚疑罪从无等原则的重要。在这种知识结构下,冤假错案还能上演,说明司法实践中受到的干扰过多。这种干扰有时是外在的,比如破案指标等;有时是内在的,比如公检法分工的不合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得不到尊重。

司法正义要得到保障,当然得排除种种干扰。但既然干扰有内外之别,司法规律的回归就应该指向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系统内部要形成合理的分工制衡体系,要杜绝有配合无制衡的流水线作业模式;另一方面,司法与行政之间,应树立一道防火墙,司法机制要能抵御外力干扰,同时行政权力也得主动回避。司法剔除权力的影响,是回归司法规律的重要方向,但这种努力本身,可能超出司法机关力所能及的范畴。防范冤假错案的努力中,司法机关是重要主体,却又不是全部。

机制内部的干扰,很大程度可以由司法机制的内部改革所消化。比如,公检法分工,明确权责,理顺分工,三方制衡的架构自然也会跟着成型,但系统外的干扰则不同。一旦有冤假错案发生,遭到指责最多的,往往是办案的司法机关。矛头只对准司法机关,其实也在默认了一个前提,即司法机关有能力排除外在的一系列干扰。问题是,这种默认的前提,本身就是理想化的,它为司法机构的运作设定了一种理想的环境,司法机关被赋予极高的抗干扰能力,但现实却不尽如此。

在现行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重叠的基础上,法院的经费、人事都受制于地方,生存的不独立,决定了司法很难与行政泾渭分明。破案指标之所以有效,正源于此。这种情况下,指责司法机关对司法理念的背离很容易,但指责归指责,利益关系不理顺,不管是破案指标,还是领导介入,外力的干扰还是可能生效。

对于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有门户网站在报道时,将“禁止因闹访影响案件裁定”提炼出来作为标题,这让人有意无意地想起唐慧案。据《南方周末》此前的报道,唐慧被指用上访来影响地方法院的判决。不管真相如何,这种操作的路径说明,部分地方司法机关的审理面对的潜在干扰因素太多。如果对唐慧的指控成立,那这种干扰,就指向地方只维稳、不维权的地方观念,指向在当地异化了的信访制度。就此而言,司法规律的回归,当然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构的自我改革。

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理念的扭曲当属核心缘由,但扭曲只是表层原因,改善践行司法理念的现实土壤才是关键。鉴于此,司法机制的改革应提上日程。同时要意识到,司法机制的改革,不能简化为司法机关的改革,司法规律的回归需要一套给司法机制准确定位的顶层设计。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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