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去年10月,山东烟台市慈善总会原办公室主任王洪涛驾驶公车撞了人逃逸,受害人死了,所赔80万元近日被指可能为善款。8月19日,烟台市慈善总会否认此说,称除车辆交强险11万元外,剩余的70万元赔偿金均由王洪涛本人承担,没有动用一分善款。
公众质疑王洪涛的经济赔偿可能为善款,并非空穴来风。赔偿协议上,甲方是“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并加盖了两个公章,签字的也是慈善总会办公室副主任许夫新,乙方是受害人家属。按说,王洪涛与受害人家属才是涉事双方;但第三方的烟台市慈善总会却是大包大揽地出面签订赔偿协议了。
而今,烟台市慈善总会否认公众质疑,但因涉身其中,而又没拿出相关证据自证清白,并不具说服力;纪检监察机构介入调查,所得结果才有公信。
王洪涛撞死人,并非无涉刑事责任的意外事故,而是显系违法犯罪的交通肇事。因为其一,酒驾;其二,所驾机动车制动不符技术标准;其三,还逃逸,规避法律责任追究,漠视他人生命安全,放任危害后果发生。
而且,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量刑从重情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民警邱警官称:“移送了检察院……但是犯罪情节显示轻微,而且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因此他们(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警方曲意维护,检方不闻不问,公诉类刑事案件竟以“私了”了局,双方都已涉嫌渎职。烟台市慈善总会是否曾大包大揽、居中斡旋、妨碍司法公正,也可存疑。
“私了”之后,受害人家属所得经济赔偿或许更高,至于王洪涛,非但免于7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公职也藉此得以保留。这个“交易”做得看似双赢,但法律的尊严却是给践踏脚底了。
要是“花钱即可买他人命”,有权有钱有关系,就可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又何谈公平?又何谈令公众树立起对于法律的信仰?其他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又将何所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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