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张贵峰(湖北 市民)
8月18日,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命案:一名17岁女孩被歹徒连捅10多刀后遇害。监控显示:女孩被歹徒用刀捅死时,两位民警就在面前,却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直到歹徒自残倒地后,才上前将其控制,民警所为遭致死者家属的强烈愤怒。当地警方负责人表示,“两位民警在处置这件事时,反应有点慢,有些迟钝,但不存在不作为、胆小怕死。”(8月22日 人民网)
对于如此寒心的执法场面,不仅当地警方负责人轻描淡写认为,只是“反应有些迟钝”,甚至有网友也表示,“警察也是人,怕死也正常”。这样的认识,显然十分错误。
普通人“反应迟钝”甚至不敢挺身而出,可以算是无可苛责的人之常情。但警察肩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使命,是以“制止犯罪”为法定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依据我国《警察法》,“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这意味着,面对诸如“歹徒行凶杀人”的危险情形,警察第一时间挺身而出,全力“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原本就是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履职,与普通公民道德层面的见义勇为,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换言之,在公民处于危难情形时,人民警察不仅无权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也无权“贪生怕死”或者“临危退缩”、“反应迟钝”。否则,便可能是失职渎职行为。正如《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明确规定,“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为彰显社会正义,许多地方都出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规章制度。这当然非常重要,但我们显然还应充分意识到,相比一般公民道德层面的见义勇为,负有法定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有职必为”,才是更为根本性的规则底线。因为“有职必为”而不是见义勇为,实际上才是各种社会危难情形的救援主体,这种救援力量也更加专业化、组织化。
只有确保了公职人员“有职必为”,也才可能引导公民的见义勇为。如果连肩负法定职责的公职人员也不能认真履职,如警察“临危退缩”、医生“见死不救”,那怎么可能说服原本没有法定义务的普通公民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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