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王晴 通讯员 沈佳)昨日,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出通知,将于9月1日起下放汽车客运站部分收费项目定价权限,依照具体情况,各地物价和交通部门可以自行指定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
通知中表示,送票费、行包托运代理费、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寄存费等六个收费项目的定价权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安装有中央空调的汽车客运站在站务费中加收空调费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批。
除以上项目外,汽车客运站新增的凡不涉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成本支出,不属票价组成部分,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旅客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报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凡涉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成本支出,属于票价组成部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旅客无法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仍纳入省管范围,报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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