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郭婷婷)昨日,武汉市人社局、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协商调解机制的通知》。今年,该市将在3家企业、2家商会,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协商调解试点。今后非公企业职工有劳动争议,可以不找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者、企业代表人数应对等
武汉市人社局介绍,该市市区仲裁机构、工商联今年将重点在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中选择3家企业、2家商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协商调解示范试点。纳入试点的企业和商会,在8月9日前,已将调解委员会基本情况上报市人社局。他们还将对纳入试点的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据了解,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按照要求,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务部门人员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争议调解委员会可出仲裁调解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定期召开劳资恳谈会、劳资协商会,并通过设立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就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听取职工意见,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并认真研究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据了解,今后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不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而先向单位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按武汉市的规定,没经过调解组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可通过调解建议书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近解决争议。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审查合法有效的,可以置换成仲裁调解书,以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公信力。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平台的建立,让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也让企业更有机会了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通过良性互动,实现两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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