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郭文婧
8月24日,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在家上学研究报告(2013)》显示,如今,中国大陆约有1.8万学生“叛逃”学校,选择“在家上学”,孩子主要处于小学阶段,大多数家庭不认同学校的教育理念,过半家庭月收入1万元以下,家长多具有高学历,主要由母亲负责孩子的在家学习。(8月25日《北京晨报》)
近年来,见诸报端的“在家上学”的案例越来越多,赞成和反对的都大有人在。虽然现在难以判断未来趋势,但从国外的情况看,随着家长普遍教育程度的提升、对教育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多元,以及家庭收入的改善,数量极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不能让“在家上学”游离于法律的规范与保护之外。
由于“在家上学”的孩子主要处于小学阶段,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因此,人们试图从现有法律中去寻找依据。虽然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依然充满争议,一来认为关于《义务教育法》关于“入学接受教育”的规定是提倡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二来认为“在家上学”并不是不让孩子接受教育,因此实质上不违法;三来很多人认为目前学校教育主要针对的是“中间群体”,确实存在很多问题。
实际上类似的争议,在国外也一样出现过。美国自19世纪末开始出现“在家上学”的现象,并且人数迅速增加。特别是教育家约翰·卡尔德维尔·霍尔特在1964年出版《儿童教育的失败》,一方面为“在家上学”进行了充分的合法性辩护,另一方面也让更多家庭倾向于选择“在家上学”。因此讨论的焦点已从是否允许“在家上学”,而转向如何避免“在家上学”演变为非法办学,或导致学生辍学,于是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一些州相继出台了“家庭学校”教育法。
到上世纪80年代,美国全国州教育委员会协会正式认可了“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并要求各州为家庭教学单独立法。各州立法内容略有差异,但共性的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对家长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二是对教育对象进行限制;三是对程序进行规范;四是和公立学校建立衔接机制;五是对教育内容进行规范。
“在家上学”的利弊现在暂无定论。但总体看,立法较为完备的国家,“利好”要多一点,如美国的研究表明:“在家上学的孩子的学习成绩普遍高于公立学校学生的水平,在家上学很有可能对孩子创造才能的培养和形成有促进作用。”而立法较宽松的国家,则“问题”多一些,如法国规定只需要申请即可,政府也只是一年一次的例行督查,但跟踪研究发现:“虽然这些孩子的学习成果都达中等以上,但他们在进入大学或者社会时,往往容易出现适应不良的现象”。
随着我国孩子“在家上学”现象的逐渐增多,除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很难让这些孩子立刻回到学校。实际上,在我国素质教育仍然没有真正落实、教育资源仍然配置不均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孩子“在家上学”的尝试,也未尝不可。只是我们也需要对“在家上学”现象加强研究,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吸取相关教训,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允许形式上的开放,但也要将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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