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舒锐(北京法官)
近日,湖南湘西自治州,一名公务员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在体检项目时,因脸上长痘被认定为“不合格”,体检未能通过。该考生随后写了复检申请,但最终被回复不能参加复检。(8月25日《深圳商报》)
得出“不合格”结论的事实依据是,医生会诊意见为“面部有癍痕影响面容,且癍痕难治愈,反复发作”;法律依据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第一部分第3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什么叫影响面容?什么叫明显疾病特征?即使对于专业人员,这个标准也并不那么明白。否则就不会出现,该考生在8月4日被认定不合格,而8月5日,专家在检查后却表示“这次让你通过,回去好好治一下”。
从既定标准执行角度看,如果因标准不明确而导致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解释争议,就应该秉持公平、公正理念,采取有利于标准相对人的解释。从招录目的角度看,选警察又不是选美,脸上有青春痘,即使很严重,也并不会在本质上和工作相冲突。
其实,“长痘被拒”事件背后更凸显出公务员招录体检过程中的“歧视”标准。应当指出,近年来公务员体检标准在与时俱进,逐渐减少歧视。譬比如乙肝项目不再做检测要求,一眼视力达到标准即合格。然而,“歧视”标准并没有得到根除。正如本次“长痘被拒”的文本依据,就显然与《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违背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原则。
有必要避免制度性歧视,对相貌、身体残疾这些生理特征是否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作出具体分析,而不应“一刀切”式因此剥夺其招录机会。对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修订、明确,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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