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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用“乱定责”来治理“乱代言”

2013-08-29 02:42:3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舒锐 (北京 法官)

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新法新增加: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若修正案通过,就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将对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们因广告代言获益,利益也对应着责任。而近年来,明星代言却出现了诸多乱象。也正因为此,本次《消法》修改引起各方广泛关注,而修正草案也不负众望,明确了相关连带责任。

其实,现行法律就能推导出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明星明知是虚假广告仍做宣传,甚至与厂家共议虚假广告,则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视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明星并不明知,只是未履行审核义务、存在过错,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责任范围。

《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在食品广告领域宣告了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而本次修正草案又往前迈了一步,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扩大到了所有广告领域。

较之现行民事责任制度,这实际上是加重了代言人的责任,只要被认定为给虚假广告代言,并造成了消费者损害,无论知道不知道,无论有没有过错,都有连带责任。这也许是出于重典的考虑,但如此规定到底公平不公平,有待于对何为“虚假广告”以及代言人免责事项的进一步界定。

如果界定不科学,则可能出现用“乱定责”来治理“乱代言”,更可能违背公平原则,无限地扩大代言者责任。在实践中,显然存在一些情形,即使广告存在虚假,让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并不公平。如代言者严格审查了代言事项的各种资质、官方认证,甚至亲自试用了产品,而经营者资质却是向相关机构非法骗取的;经营者与广告商恶意篡改代言,断章取义;经营者在代言前生产合格产品,而之后恶意隐瞒代言人生产不合格产品,代言人没来得及发现、澄清;代言合同到期后,经营者却违约逾期使用代言,并生产了不合格产品。

解决好以上问题,本非《消法》的任务,而是《广告法》应有之义。需要指出,现行《广告法》并没有写入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更没有对何为虚假广告,如何界定经营者、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代言者责任,代言者应承担多大义务,各方在承担责任后如何内部分配、追偿等问题作出细化可操作的规定。

因此,《消法》修正案能否和其他法律相得益彰,更有待于《广告法》的理性调整。公众有理由期待《广告法》能够更为给力,因为这才是规范乱代言的根本之道。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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