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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做广告

2013-08-31 01:40:4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据新华社电 走进超市,不少商品包装都印有“驰名商标”;打开电视,“驰名商标”成了一些广告的关键词;参观展会,“驰名商标”常常被用来吸引眼球……从明年5月1日起,这些做法将被法律明令禁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据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介绍,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针对这一问题,新版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明确禁止以“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

“这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有利于防止个别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公平竞争,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

新商标法三大看点

缩短审查周期,“声音”可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审查能力却长期相对滞后,审查周期一度超过三年,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针对这一情况,新版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

此外,新版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了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等,这些都有望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

以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就是当前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新版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赔偿上限增至300万元

为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链接

发达国家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种受保护的商标称为著名商标(FamousMark)。

德、法、意等欧盟国家:对于巴黎公约规定应予保护的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无需在本国注册,即可享受与本国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应予保护的声誉商标,则应在本国注册并在本国广泛享有盛誉,才能受到相应的保护,比起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对商标的驰名程度要求更高。

日本:一是明确不得注册与为消费者广为熟知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二是允许为消费者广泛熟知的商标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若他人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容易产生混淆时,商标权人可就该可能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同一标志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不受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就予以撤销的规定的限制。

“驰名商标”

为何被长期误读

驰名商标,真的像一些消费者认为的或一些企业宣传的那样,是一种荣誉称号吗?

根据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2001年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时参照国际惯例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并在其后两三年间逐步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其本义与国际惯例一脉相承,仅仅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更不是终身制的,它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相关案件结束了,这个保护措施也就失效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企业还是从中尝到了甜头,得到这个称号可以为其市场影响力加分,是一种很好的宣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指出,许多企业乐得出现这样的误读,好拿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一大噱头。

利益驱使下,一些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甚至弄虚作假,不择手段获取驰名商标称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反映,为了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些地方的领导和企业采取多种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滋生了腐败。

来自湖北的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认为,这些年被误读的不光是驰名商标,还有各地认定的著名商标。他呼吁,下一步应着手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和程序等,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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