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8月20日,江苏徐州铁路警方宣布破获一起重大拐卖婴儿案,10名被拐婴儿全部获救。然而,这些被解救婴儿的亲生父母并不愿将孩子接回——卖婴所得两三万元为家庭年收入10倍,而链条另一头的收养户又强要挽留,孩子们有家不能回,民政部门又拒绝收留,目前只能留在买婴人家中。
拐卖婴儿之所以要严厉打击,在于公民人身不可出卖,而拐卖婴儿将其视为商品,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和尊严;同时,拐卖婴儿戕害人伦,往往导致受害人家庭苦苦寻找、家财散尽,心理、生理备受煎熬,具有深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此一案例的特殊处在于,亲生父母却是不愿接回,收养户又强要挽留。为了打击买方市场、以“人财两空”惩戒买婴者,2011年7月公安部曾作出要求:被拐卖儿童一经解救,全部送往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安置,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但这一规定也蹈了空。福利院不肯接收,其实也是利益问题——“孤儿被领养走时,福利院多少可以收取一笔费用。而这些被拐卖的儿童,其亲生父母随时有可能现身……照顾孩子的支出,福利院就只能自己承担。”
回顾一下案情:犯罪嫌疑人胡某是个从西部山区走出,并见识过东部发达地区的人,很快将“西部山区新生儿过剩”和“东部家庭往往缺孩子”两端联系起来。2012年3月以来,先后十余次伙同他人从四川凉山州等地区,以两万至三万不等的价格在当地购买婴儿,再通过刘某和赵某,以四万至六万的价钱贩卖至江苏丰县、沛县、山东微山县等地牟利,触犯了《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已是确凿无疑。
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实也还包括那些强要挽留的收养户,《刑法》第241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那些“并不愿将孩子接回”的卖婴者,也不因是亲生父母就可得到豁免。2010年最高法等四机构曾联合发出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诸如“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与这些被拐卖婴儿的亲生父母直接接触的胡某等人,显然不是以抚养为目的,而是以贩卖为目的。
但是,即便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将整个贩婴链条上的所有“蚂蚱”——包括“送”出婴儿的亲生父母、与婴儿亲生父母对接的胡某等人,与收养户对接的刘某、赵某等人及收养户,都严予法办,这些婴儿的归宿,终究也还是个问题。当然,依照《民法通则》《收养法》相关规定,之后可以交由近亲属、村委会、民政部门监护,或者征得亲生父母同意,由符合法律条件的收养人收养。但是,也诚如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所说:“儿童福利院对孩子来说并不是最合适的成长环境,家庭还是最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场所。”
拐卖婴儿犯罪多发,显然已不是一个简单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古语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要让那些年收入仅两三千元的西部山区民众维护住自身尊严和婴儿人身自由及尊严,还在于当地政府推行积极的民生政策,戮力消除贫困。这样,才能真正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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