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杨涛(江西检察官)
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为10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上述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1919余万元。目前,上述10人已淡出公众视线。(9月3日《新京报》)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儿,司法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当严厉打击行贿犯罪。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在现实中,除了一些重特大案件外,鲜见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田学仁案中,向他行贿的10人目前没有一人因为涉嫌行贿罪而移送法院审判,行贿罪很多时候仅仅是作为威胁行贿人的道具,却很少真正实际使用。
对很多行贿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已经是法律底线的后撤,但现实中,底线退步还不仅仅于此。在诸多案件中,行贿人不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保留公职,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不处理,官居原位。在田学仁案中,有些行贿人被免去官职,但有些人仍然在司法机关任职,有的甚至位子不动。比如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银行某分行行长姚兴旺请托,为其提拔为吉林银行行长助理提供帮助,收受姚兴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如今,姚兴旺仍为该行行长助理;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岳忠田请托,为其提拔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共收受岳忠田给予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2789万元,目前,岳忠田仍在公安系统工作。
而且,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最高检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放弃对行贿人的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并没有受到法院的刑事制裁,因此,他们的“大名”也就不会登上“行贿人黑名单”。法律底线的退守,导致社会底线的退守,那些有行贿劣迹但并没有受到刑事制裁的行贿人,不但与牢房绝缘,而且照样行走江湖,照样在官场升迁,甚至不排除照样继续通过行贿来获取非法利益。
国家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要从长计议,严密法网,从立法、司法和党纪、政纪和社会防范上多管齐下治理。立法上,可以设立“污点证人”制度,通过“辩诉交易”来获得行贿人主动交代,豁免一部份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上,要重视对行贿人的查处和判刑。此外,要对行贿人加大党纪、政纪处罚力度,对有行贿劣迹的人收录“行贿人黑名单”,让他们在社会层面受到应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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