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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广告服务需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3-09-04 02:17:2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中新社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征收管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问题。《通知》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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