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在纳税的过程中,有纳税人和负税人两个概念,其中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而负税人是最终承担税收负担的主体。两者是否一致,取决于税负是否可以转嫁。理论上讲,负税人的纳税人名分没有任何问题,顶多是我们的征税过程由于技术设计的“瑕疵”没有将这种名分清晰地表现出来。要从技术上解决这样的问题,对征税的技术方式予以完善即可,真正的困难在于,有名分的纳税人有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
对于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利,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形式予以明确,这份公告梳理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而微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不过,纸面上的东西若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载体。
现实语境下,这样的载体和途径就是人大制度。正如那句被不少人奉为经典的“无代表,不纳税”,正常的纳税权利约束逻辑链条应该是,纳税人选举产生民意代表,民意代表受纳税人所托选举并监督官员,如果官员不能做到对纳税人尽职尽责,就会遭到民意代表的问责,而民意代表如果不行使或者不充分行使自己的问责权,同样会受到纳税人的问责直至罢免。从这个意义上讲,若要保障纳税人“名副其实”,就应当强化人大预算监督权等配套保障制度的同步落实。
9月4日 《新快报》
作者: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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