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执行时间调整为4个月
9月份按新标准发放
本报讯(记者 郭婷婷 通讯员 宋欣然)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原来8元/天的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执行时间由原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新标准即日执行,9月份按新标准发放高温补贴,6、7、8 月按原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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