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特约评论员 宋金波
理论上,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二者关系是明确的、清晰的。不过,任何一种政策在实践中,都不能保证绝对符合预期,需要通过对政策的不断重申和宣示,来加以规范。
许多日常观感中体现的未能“相得益彰”甚至不协调的地方,其实不能简单地将问题归于其中的某一方面。很多时候,“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在话语体系上的二元格局,容易使一些本不是这个范畴之内的问题,被民众想象为随之而来的弊端。
比如说,被一些人抱怨的“立地上楼”问题。一些农村地区,通过卖地、补贴等方式,将农民集中从原来的民居迁入原地新建的整齐划一的楼房。在二十几年前,这会是一种时髦的、值得羡慕的福利。但在今天,很多人都意识到农村管理中的问题。
这些问题当然现实存在,但说这些问题是“城镇化带来的”,并不公允。因为它既可以被理解为某种城镇化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将农民“原地迁楼”的城镇化不完全的结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现有的二元框架内,似乎可以说将“新农村建设到底”,也可以说,是继续兴建满足当地人口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把“城镇化进行到底”,而且,很难将两个表述截然分清。
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将是长期、动态、系统的过程,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如此差异化的今天,很难找出可以一刀切解决问题的方案。既要衣食无忧,又要悠闲度日,既要屋后林泉,又要现代的生产效率和保障,这就偏于理想化了。人口聚居的大城市更具有能保证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运行的效率。在一个太小的村镇里维持大中城市中规模的基本设施,不是做不到,是不划算,不具备持续发展以及可复制性。
要让农民作为个人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得以充分落实,使他们具有足够的意志与能力,得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留在青山绿水的农村家园,又或前往现代大城市。把条件各异的人按照一个群体的模板,统一地予以安置安排,可能才是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相得益彰绊脚的石头。
(作者系芝加哥制度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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