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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主偶然发现物”当有例外规定

2013-09-16 02:22:5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9月3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所有权争论却已拉开序幕。(9月14日央视)

挖出个“宝贝”,本是好事。为了挖出这根树木,梁财也是下足血本,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可是,挖出之际,当地政府通知梁财,这根树木应该归国家所有。虽然承诺给予一定奖励,相对于原来预期,还是让梁财方难以接受。

在现行法律上,当地政府的主张是有依据的。《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汉语中,“等”字有两种用法,一是表示列举未完,二是表示列举后煞尾。而《宪法》中运用“等”字表示列举共有14处,大部分是开放式列举。联系到法条上下文,可以作出以下理解:只要是自然资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当属于国家。

《辞海》对自然资源的定义为:指天然存在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显然,这批树木完全符合自然资源的特征,根据相关法律,确实属于国家。梁财只能根据无因管理制度请求一定的补偿。

看似清晰的法律关系为何屡屡引发诸多争议?究其原因,在于这种“自然资源国家主义”与我们日常思维及习惯太不一致。并且如果这种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到极致,还会引发一系列可笑的事情。例如,我在河边喝了一口水,是否意味着侵犯了国家财产;我被草地里的蛇咬了一口,是否能起诉作为蛇主人的国家,要求赔偿;跨国候鸟飞向他国,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也难怪诸多网友质疑。一味规定将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会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具体在本事件中,如果梁财早就知道乌木属于国家,也许他就不会如此不遗余力地保护性挖掘了,他很可能置若惘然,抑或偷偷地破坏性挖掘。

当法律规定和人们的日常思维及习惯极端不一致的时候,是不是就意味着法律有修改的必要了呢?其实,相关法律完全可以对类似的“无主偶然发现物”进行例外规定,给予发现者、保护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如此才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之道。

■ 舒锐(北京 法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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