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9月18日,南京市江宁区“饿死女童案”在南京市中院公开审理。被活活饿死的两名女童的母亲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女童父亲的服刑人员身份也引发关注。而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2006年所做《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其中94.8%的孩子并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生存状况堪忧。
饿死女儿的乐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固属咎有应得,但两名女童人死不能复生,悲剧已是无可挽回。数十万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却也不能不引人深思,这究竟是因为什么?
以“饿死女童案”而言,若说两名女童没有受到社会救助,其实是不符合事实的。邻居、社区干部都予以帮扶,片警也如期地把帮孩子申请的每月800元的政府救助金奉上。但乐某就是沉湎吸毒,只管拿钱,不问孩子。对于这样的不能尽到抚养、监护责任的家长,应该撤销其监护权。
家庭终究是影响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因此《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是父母。如果不具监护能力,则顺延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获得其父(母)单位或居(村)委会同意的其他关系密切亲友。而据《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在“饿死女童案”中,若说社会救助不够到位,也就在于多次发现乐某不尽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果断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撤销其监护权,而予女童以必要救济,终至悲剧酿成。
若在撤销了乐某监护权,又无其他亲友补位的情况下,则理应由民政部门接手。2011年,福建省闽侯善恩园园长林仕丹接到当地民政部门通知,要求将园内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送回老家,对方理由即是:“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政府行为”。但这在实践层面存在着机制障碍。目前,民政部门下属儿童福利院的救助对象,只是三类:孤儿、弃婴和残废儿童。所以,有必要拓展儿童福利院的救助范围,将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其中。
同时,也应容许福建闽侯善恩园、辽宁大连儿童村、河南新乡市太阳村儿童救助中心这样的社会公益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作为拓展了救助范围的儿童福利院之外的有益补充。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本属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完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亦即:具体事务交给社会机构来经办,相关政府部门则只负责注资和监管。
顺带一提,9月18日,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了9省市45个县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呈现出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乱象,大量费用被违规返还。其实,若是部分投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上,倒不失为一项正当用途。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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