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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民健身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013-09-27 02:42:3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全民健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或低价开放

本报讯(记者 罗婷 实习生 明凌翔)公共健身场馆或设施向社会开放,但价格让很多普通老百姓接受不了;因年久失修,小区里的健身器材成了摆设……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上述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为了保障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创建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将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这天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这天向公众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如果不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有成本消耗、需要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收取费用。

同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将其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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