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媒体报道,10月15日,第一批民营银行10个名额已经下发至各省,其中广东、江苏、浙江分别获得两个名额,但由于管理层担心民营银行对欠发达地区的“虹吸效应”,因此试点期间只能在省内经营。
客观而论,如果不对民营银行的经营区域进行限制,管理层所担心的这种“虹吸效应”,是有可能发生的。在首批10个民营银行名额中,仅粤苏浙三个经济发达省份就占其6席,而在我国欠发达地区存款外流特征明显的情况下,如果不对新批准的民资银行进行经营区域限制,显然极容易导致欠发达省份存款的进一步外流,不利于扭转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但是,这种“虹吸效应”,其实早已存在。据《人民日报》去年2月份的报道,我国农村(含县域)的存款,仅有1/3用在了‘三农’上,剩余大部分资金都流出农村、县域。由于我国发达省份的城市化率较高,而欠发达省份的城市化率偏低,故而,针对具体省份,其偏差虽然可能较大,但就整体而言,亦可以间接感知欠发达省份的存款外流程度。这是资本追逐更高利润的市场结果。在民营银行尚未真实放开之前,我国经济发达省份与欠发达省份之间形成的存款外流“虹吸效应”,显然与民营银行无关,而是由“五大行”为首的国有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所主导。仅对新批准的民营银行进行经营区域设限,不仅与事无补,更会形成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的制度性不公。
对首批民营银行的经营区域进行设限,可能无关所谓的“虹吸效应”,而是害怕民营银行的“鲶鱼效应”。如果不对民营银行的经营区域设限,基于民营银行“所有者在位”的制度优势,极可能会迅速冲击“所有者缺位”的国有银行。
此外,不必讳言,面对民营银行真实放开这一金融新课题,管理层担忧后续监管失控,这亦是此次对民营银行经营区域设限的原因之一。在《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中,还明确指出“民营银行的股东要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更容易掌控风险信息”。
对管理层担忧“虹吸效应”以及金融监管失控,我们表示理解。但问题是,管理层在“虹吸效应”本已存在且是由国有银行主导的情况下,仍以“虹吸效应”为由对民营银行经营区域进行设限,其本身就充满制度性不公。
此外,以监管失控为由对民营银行经营区域进行设限,则更是把错了脉。因为,与存款从欠发达省份外流这一市场化现象相比,管理层更应担忧的是民营银行背后的民企大股东,是否会借投资银行之便利,违规从“自家银行”贷款。依照当前存款保证金比例进行推导,如果对这一现象监管失控,民企大股东可以通过投资民营银行,将会获得数倍于(甚至高达10倍)当初投资额的贷款。而在我国基准利率与民间实际利率过于悬殊背景之下,民企大股东由此可以轻易获取巨额息差暴利。
金融监管部门对民营银行不该以种种理由“明放暗堵”,而应该对民营银行和国有银行一碗水端平,利用民营银行的“鲶鱼效应”,有效激活我国过于依赖息差垄断和效率偏低的银行业,为中国进一步实施金融自由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杨国英(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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