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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具有利己性

2013-10-22 00:49:5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认为人有同情心,是利他的。斯密所说的“同情”指“怜悯”和“体恤”,即用自我的想象力去体会和经历他人的感情,对别人的悲伤和其他情绪进行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感同身受,是非经济领域的精神活动,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换。

斯密指出同情心的三个表现:谨慎、正义和仁慈。谨慎即节制,指自我约束;正义指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仁慈指同情、关爱他人。斯密称这些为社会美德。

斯密进一步提出同情的基础是合宜性。我们评判他人情感及行为的起点和基础是他人与我们一致的的情感。他人希望获得我们的认同感,我们也希望自己的行为获得他人的支持,符合别人的道德标准,这就是合宜性。

合宜性决定了同情的选择性和差异性。选择的依据有三:一是亲缘。人们之间的亲缘关系越远,感情就会越淡薄。对他人的同情程度随亲缘关系的变远而逐渐降低。对双亲、子女和兄弟姐妹的同情强度最高;其次是其他亲戚;再次是关系好的朋友;最后是一般关系者;对不相关者少有同情;对不喜欢和结怨者不仅不会同情,还会心生厌恶和仇恨。二是地缘。空间距离的远近也影响同情的程度,距离越远,同情程度越低。三是信仰。具有相同信仰的人,合宜性较高,容易产生同感,会同情彼此的遭遇;信仰差异越大,同情程度就会越低。

同情的选择性和差异性又决定了同情的利己性。首先,同情的选择性决定了同情的利己性。纯粹的商业性利己行为是没有选择性的,只要能增加自己的收益或福利,就不会区分交易对象,只认钱不认人。如果区分交易对象,则表明带有盈利以外的动机。例如,在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终止了与某人的交易可能是因为曾经和某人有过节或理念不同,因此不是纯粹的经济利己行为。同样,如果对他人的同情没有利己动机,也不应该有选择性,行为主体在实施纯粹的利他行为时不应区分对象。否则,就可能带有利己动机,而不再是纯粹利他的同情。如果没有利己目的,为什么要选择和区分对象?同情谁不都一样?这种选择性决定了同情的利己性,不论是同情心理,还是基于同情心的利他行为,都具有选择性,表明同情是寻求回报的,同情心也有利己动机。其次,同情的差异性进一步决定了同情的利己性。纯粹的商业性利己行为不会因亲缘、地缘和信仰差异而不同。如果出售一件商品时因顾客与自己在亲缘、地缘和信仰方面的差异而索求不同的价格,一定是已经得到或预期可以得到其他方面的回报予以弥补。同样,同情的程度如果因与施与对象在亲缘、地缘和信仰方面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一定是已经得到或预期可以得到其他方面的回报加以弥补,表明了同情的利己性。

事实上,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也承认,“处于自身弱点以及对获得他人帮助的需要的认识,当一个人看到他人情感跟他一致时,就会感到高兴,因为他由此获得了他人帮助的保障,而当他发现他人的情感与自己相反时,他就知道自己无法获得帮助,并因此而感到沮丧。”这清楚地表明,斯密也认识到了同情的利己性。

■彭代彦(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彭乾贺(华中科技大学附属中学)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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