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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幼女将认定为强奸(二)

2013-10-24 14:36:38 来源:光明网

《意见》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后顾之忧而选择一味容忍,以致受到更大的伤害。

    【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未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绝对保护】《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以及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进行性侵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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