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中央政法四部门出台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意见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等,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任何不法犯罪分子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关注
七种情形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少女的,法院在审判中一般也酌定从重处罚,”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意见列举的七种从重处罚情节主要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聚焦
与不满12岁幼女发生关系 认定强奸
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予以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我国刑法规定,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严惩“校园性侵”教室内强奸至少判10年
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于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作为交换,对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周峰强调,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说。
意见明确规定,在校园或者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强奸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意见,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视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触未成年人。
根据意见,禁止令将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一旦实施禁止令,犯罪分子就不能从事与未成年有关的工作和活动。如果违反了禁止令的话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周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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