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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2013-10-27 03:35:3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经过1982年、1994年、1998年的重大财税改革,我们形成了现有的财税体制。财税体制的改革对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与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离真正的公共财政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怎么收钱,怎么用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好的财政体制,可以激发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积极性。否则就会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性障碍。财政体制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所形成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

当前中国财政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六大问题。

一是税费立法权高度集权。即税收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收费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省和一些较大的市,而且最终也需要中央点头,不能充分调动地方涵养税源的积极性。近几年还有一个问题也暴露出来,财税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在2013年的全国人大会上,赵冬岺代表提出了财税立法权要回归人大的本质性问题。

二是我国在法律上并非财政分权国家,中央和地方迄今为止所有的财政安排和事权调整都是中央和地方谈判妥协的结果。

三是现行地方税制体系不完善,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地方主体税种。地方性税种规模过小,“营改增”之后,增值税还是25%归地方的话,显然不合适。地方税收不能保证需要就收费,地方收费受到控制就卖地。土地收入一度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收入。

四是在财政支出上效率还很低,各级政府总体上重视收入,而忽视支出效率,还没有建立透明的、有规则约束的公共财政预算体制。“三公”经费、科研经费、民生支出等,成为民众诟病的重点。

五是征税管理成本过高,1994年起我国分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税班子,这不仅增加了征收成本,也影响到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因为后者要面对两套班子,而这两套班子之间还经常争夺税源。

六是专项转移支付名目过多,不透明,在管理上具有不规范性和随意性,容易受到各地政府和企业的“跑部钱进”的影响。

我们寄希望于十八大三中全会,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解决财政体制问题:

一是在无法也无需停止地方政府借债的情况下,希望能够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规范地方政府发债行为。增加各级人大、审计部门对地方债务运行的监督。千万不能放任自流。

二是重新调整分税制,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财政,调整为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这里有一个敏感点,就是地级市财政如何处理。是收还是放?此外,地方财力有没有提高的可能?

三是地方政府自主事权必须和财政收入基本匹配。不能再出现“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资金”,或者“中央出部分资金,地方出配套资金”的现象。

四是在适当时机开征遗产税和房地产税,补充地方收入。在发达国家,房产税往往是地方财政的主体,因为征收比较便利、透明。希望我们的“金改税”(土地出让金改房地产税)不会太久远。

五是提高各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对财政资金的浪费要“零容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才能取信于民。现代财政还是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叶青(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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