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零资本注册制度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创建成本,当然同时也需要加强配套的公司监管制度,避免“空壳公司”泛滥。
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要求公司成立必须缴纳相应的注册资本。这种“法定资本制”理念来自于大陆法系。2005年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这种最低资本注册制度的理论依据是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有利于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有利于防止股东对有限责任的滥用。
然而,公司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 实际财产在经营中不断地发生变化。资本作为一项资金,只是在公司成立时存在。等公司开始营业后,就以资本为基础进行活动,于是资本金转化为公司财产。此时,资本已转变为财产。公司信用的高低取决于公司实际拥有的财产的多少,而不是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对于公司信用基本没有意义,其所实现的不过是虚幻的责任。在我国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上市公司都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虚增资本等问题。这一状况也表明把法定资本作为公司信用的评定指标并不完全可靠。
法定资本制被欧美学界认为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保护债权人模式,虚幻的迷宫,失败的主张”。美国公司法委员会经过长期而艰苦的研究,“平静地将所有关于法定资本的概念和学说扔出窗外”。大陆法系国家在最近20年纷纷放弃原有的法定资本制度,接受英美法系的授权型资本制度的基本理念,再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采取了折衷授权型资本制度。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都经历了这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中国也需要积极适应这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时代变革潮流。
零资本注册制度意味着对公司成立门槛的降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要对公司经营放弃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方式是要扩大对公司透明性的要求,然后由投资者根据企业相关信息做出理想选择。企业透明性缺乏一直是中国公司治理的软肋。要使投资者、企业合作者能够对新成立公司信用有着清醒的把握,就需要相关监管措施的配套,扩大企业征信范围,揭开公司面纱,避免在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市场出现“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的泛滥。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主要是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建立。基于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最近两年,中国政府不断在税收、信贷领域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就业方面,小微企业的广泛建立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就业局面。
减少对微观市场的干预是现代市场经济核心精神之所在。零资本注册制度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精神,减少创业的制度束缚,使中国真正成为创业者的天堂。
■本报评论员 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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