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协调指挥广西、湖南、安徽、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破获一特大制售假劣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疫苗等假药系列案,捣毁制假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案值2000余万元。(11月3日《京华时报》)
有3处生产假狂犬疫苗犯罪窝点在河南太康县,单是安徽亳州市的刘某某就从此购进1.2万支假狂犬疫苗,销售给其他人的不知凡几。更可怕的是,这些数量庞大的假狂犬病疫苗流向不明,侦查困难,给广大犬伤患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不容讳言,狂犬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狂犬病属于不治之症,故犬伤患者都把生的希望寄托在免疫上,这样疫苗质量的好坏和真假直接关系到犬伤患者的生命安全。2007年10月28日,北京大兴区梁家务村村民李书齐被犬咬伤后因为注射了假狂犬病疫苗死于狂犬病,获赔31万元。
调查显示,我国仍是狂犬病疫情高发的国家,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对狂犬疫苗的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客观上,狂犬疫苗由于生产工艺复杂,产品质量稳定性差,加上市场需求量大,容易诱发造假,造成监管困难。但现行的监管体制也难辞其咎,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垄断经营。即以绍兴为例,偌大个城市仅有两处定点注射单位。一打听方知,原来狂犬疫苗由疾病控制机构逐级供应,封闭运行。分级供应,必定是层层加价,结果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国产疫苗打四针需两百多元,进口的需一千多元)。实行购销渠道垄断客观上不仅加剧生产、销售、使用假冒疫苗的违法行为,而且不排除在暴利驱使下诱发权力寻租。
二是多头监管。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于疫苗管理既实行分段监管,又推行分片监管,造成监管资源分散、监管职责模糊、责任缺失。事实证明,多龙治水,是治不好水的。
三是接种单位门槛设置过高,给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设置高门槛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接种的质量,但这样一来,造成接种单位过于集中在城市,给偏远农村的犬伤患者造成不便。因接种点远在城市,来去不便,村民就选择在村医务所接种,给制售假疫苗和非法接种者提供了市场空间。
与此同时,还存在执法难题。虽然假冒疫苗严重影响接种效果,但本身并不具有致命性,因此对因接种假疫苗后患者罹患狂犬病致死能否认定为疫苗致人死亡,进而对涉案人追究相应刑责,法学界意见不统一,无法律条文可援引,致使入罪困难;再就是处罚偏轻。因制售21万支假狂犬疫苗而轰动一时的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大羔,也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还算最高的了。按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最高刑期为3年;与犯罪所得相比,刑罚显然偏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制售假药、假疫苗现象为何屡禁不绝?答案如上述。解决之道也需从两者入手,一是改进完善监管体制,二是统一刑法意见,明确刑责,用法律严惩制售假药和假疫苗者。
■ 王学进(浙江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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