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前日,深圳中院举行《行政审判白皮书(2012)》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去年深圳“民告官”案件的总体情况。《白皮书》显示,案件争议类型从过去单一、明确的人身权、财产权争议,发展到公益性质权利、知情权、程序权等方面,涉及政府采购、政府信息公开、文物交易管理等新型案件也越来越多。
深圳中院发布的“民告官”案件情况,或能够代表当下行政诉讼的总体趋势。自《行政诉讼法》获得逐步完善,“民告官”的不少制度障碍得到清除。行政诉讼门槛降低,直接结果正如《白皮书》所揭示的,一是诉讼案例的整体攀升,二是案件类型不再集中于单一、明确的人身权、财产权争议,带有公益性质的“民告官”比例增加。
行政诉讼案件的这种发展趋势,是以公民权利意识的发育为背景的。尤其是公益诉讼中,很多案件与公民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他们依然会针对环保、信息公开等事项提起诉讼。当求诸法律成为解决争议的固定习惯时,说明社会法治意识在整体提升,这也正是不少人将行政诉讼视作法治是否成熟的判断标准的原因所在。当然,乐观之余还得看到,行政诉讼的司法障碍并没有被清理干净,比如有些行诉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避不出庭,民告官却不见官;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可能并未彻底排除;此外,行诉案件的执行也成问题。这些都是规范行诉案件所无法回避的地方。
对于行政诉讼案例增多、向公益领域转移的局势,我们也需一分为二来看。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的前提,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越界,案例增多,意味着行政机关对权力的约束程度与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不相匹配。公益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多,也可以推出同样的结论——公益性质的行政诉讼往往涉及知情权、监督权。比如信息公开,以往民众的权利触角并没有延伸到这些领域,尽管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存在不足,但行政诉讼多集中在人身权、财产权等与诉讼人有明确利益牵涉的事项上。现在“民告官”的门槛降低,诉讼同步增多,既说明权利意识在提升,也说明行政机关的自我准备不足。
这种准备并非司法意义上的,也即行政机关主动规避“民告官”案件中自身权力的可能干扰,它是指对于司法门槛降低后民众膨胀的权利意识,行政机关未能及时调整,在权力的自我规范上未能跟上法治发展的趋势。毕竟,所有规范行政诉讼的努力,都有个基本前提,就是希望行政权力能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而将行政诉讼案中权力造成的侵害,降到最低,司法运作的成本也才能得到压缩。
当权力依法运行的时候,行政诉讼案的发生前提,将不复存在,而这才是法治社会所真正要追求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视角不能仅集中于对行政诉讼的规范调整,把权力关进笼子,应是另一重要的努力方向。
■ 本报评论员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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