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见习记者 吴凌 通讯员 沈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4日联合发文,出台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12月1日起,对我省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由0.003元/千瓦时调至0.005元/千瓦时;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由0.10元/立方米调至0.15元/立方米。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作调整,不会影响居民生活用水。
依据2009年相关文件,我省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元,取用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2元;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05元,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0.1元。
据环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水资源费标准的提高对电价无直接影响,主要是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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