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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

2013-11-11 02:00:0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编者的话:在一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时代,如何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更是反映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保持平衡的重要性。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尚处于建立阶段,而中国的金融风险却在不断加大,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任重道远。本报特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陈红教授,就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民间金融、影子银行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列评论。敬请期待!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几十年的演变过程。金融监管制度的变化反映出我国金融运行体制的改革进程,也反映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中国金融业共同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自1949年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金融压抑下的金融监管(1948-1978)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其主要职责是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条例》规定,在总行设立检查处,专门负责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在这一背景下,其金融监管的职能是通过在会计部门设置稽核机构来实现的。但在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1978年期间,我国社会经济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高度集权化的实物计划经济背景下,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配制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调节方式都是通过计划实行的,金融只是计划部门的配角、财政部门的出纳,整个金融处于高度压抑状态。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主要以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执行统一的信贷计划、现金计划进行管理为主要方式。虽然也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但绝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二、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1992)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 “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 这一时期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开始起步,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也开始了探索阶段。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后又从该金融机构管理司设出条法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施中央银行职能,初步在我国形成了二元化银行体制。这一期间金融监管的措施主要采取报告制度、年检制度、评级制度等等,并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完善了商业银行报表专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一系列监管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考核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三、金融分业监管时期(1992年至今)

1.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初步提出(1992—1995)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随着中国股市的建立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股票发行上市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仍然对债券和基金实施监管。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开始起步。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奠定了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也为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奠定了现实基础。

2.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阶段(1995—1998)

这一阶段是中国金融监管立法集中阶段,1995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四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这些法律基本确定了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与金融监管立法工作加快相一致,这段时间的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和改革不断加快。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区组建九家分行,以增强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1998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员会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中国证监会。1998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3.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善阶段(1998—2003)

1998年中国金融市场又一次实现了金融立法的重大突破,1998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获得通过。新颁布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随后中国金融分业监管进入了相对稳定的阶段。1999年,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消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和两个营业部,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履行职责。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明晰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的框架,这对提高和改善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4.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改革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后随着银监会的设立,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而此时海外金融混业经营大潮风起水涌,国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也日趋明朗。在此背景下,2005年2月,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该法规开启了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合作监管的大门。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全面修改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条款,为混业经营预留了制度接口;随后诸多法律的颁布均为我国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交叉性产品、交叉性业务和交叉性工具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浪潮风起水涌,面对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背景,重新审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利与弊,以中国金融市场的独特性为行动逻辑,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成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设性任务。

■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教授)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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