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近日,河南省公安厅出台措施,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共计十项,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的十项措施中,废除破案率考评模式成为关注焦点并不意外。公安侦查环节作为司法事务的重要一环,对办案机关和人员的考评是否合乎侦查规律,直接影响到后端的司法事务能否合理展开。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不能说没有过度倚重破案率的因素。在这个意义上,河南作为命案侦破率连续7年全国第一的省份,将破案率指标从公安机关的考评机制中剔除,确实是法治理性的回归。
破案率排名考核对于办案者的倒逼作用,我们无需否认,但侦查行为作为还原案件现场的一种努力,受制于人自身的认知能力。盲目强调破案率的可能结果,就是为了指标而非为了司法正义而破案。对侦查规律、司法规律的尊重,使得我们对破案率排名考核的态度在经历着良性的转变。从最初的命案必破,到如今禁止下达破案率考核指标,这种转变在公安部今年六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上也可以得到完整体现。
还应看到,作为一种指标化的管理模式,破案率排名考核模式的废除,并不一定意味着这种管理思维的完全退场。这是因为,对公安机关和办案人员积极办案的敦促,必须有一套具备激励和倒逼作用的考核机制,否则对破案率考核手法的弃置,有可能滑向办案机关对案件侦查产生懈怠感的局面。在以往,这套激励和倒逼机制靠破案率来维系,现在这套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考核机制废除了,在没有新的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替代之前,围绕破案率的考评思路或许还将隐性存在。
有声音认为,破案率之于公安机关,如GDP之于政府部门,这种对比不能说毫无道理。所以围绕绿色GDP的概念,产生了绿色破案率的概念。但绿色破案率如何操作,如何彻底打破围绕破案率的指标式的考核思维,目前尚无明确的实施路径。一套既能调动侦查积极性又避免指标考核误区的考评机制的成形,仍有赖于基于侦查规律上的深入探索。
此外,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司法链条的各个环节同时失去了鉴别能力。我们要看到破案率考核压力下侦查环节的失误,也要看到起诉、审判环节对失误的疏于设防,这就涉及整个司法事务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相互制衡问题。理想的司法状态下,侦查机关提供的不自洽的证据链,多会被驳倒,破案率考核压力通常不会左右案件的最终走向。所以回归法治理性的尝试,在清除破案率排名考核的机制之外,更需着力于司法机制的自我建设,一方面在加强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专业能力同时,强化三者间的制衡结构;另一方面,要通过人事权、财权与行政机构分离,进一步构建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
破案率排名考核弊端日显,作为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堵住的漏洞之一,对这种异化的考核手法直接废除之外,应进一步克服其背后指标式的管理思路,从尊重司法规律的角度,确立起对法律和正义负责的评价机制。正如此前的《人民日报》所强调的,希望更多司法机关都能够摈弃“懒政”思维,让“司法排行榜”早日退场,使业务管理和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常态化的轨道。司法事务只有在符合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展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局面才可欲可期。
■ 本报评论员熊志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