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存在内幕交易;4名相关责任人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
光大证券15日发布公告称,已经于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8·16”事件被罚没5.23亿元。
根据公告披露的行政处罚书内容,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这一信息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在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万余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万余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
另外,中国证监会同日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针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证监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据新华社
■ 聚焦
民事赔偿三大问题待解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在证监会正式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即可正式提起索赔。由于光大证券11月14日公告了收到处罚决定的信息,该案索赔诉讼时效到2015年11月14日届满。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表示,就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本身而言,还有一些不确定性。例如,可索赔范围是仅限于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反向交易的受害者,还是扩大到基金180ETF、50ETF及其成分股股票的反向交易的受害者;计算的标准是只限于同时反向的原则还是同时双向原则;被告的范围只限于光大证券还是扩展到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梅键等人均有待确定。
■ 关注
最高法明确指定管辖民事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出通知,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起诉人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知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光大证券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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