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劳教制度改革的内容引发巨大反响。《决定》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会议上,孟建柱表示,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被普遍视作劳教制度退场的信号。而在地方实践层面,辽宁、江苏等多地的劳教所已转型成为强制戒毒所,劳教审批停止,劳教功能逐步弱化。《决定》在此基础上废止劳教制度,意味着有着56年历史的劳教制度进入退场倒计时。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劳教制度的弊端暴露无遗。劳教制度的异化,不仅削弱了其对轻罪的矫治和教育功能,甚至沦为少数职能部门打击报复的工具,由此导致劳教对象扩大化,这在唐慧案中体现尤为明显。
劳教功能的异化,与其制度定位息息相关。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作为一种行政化的权力机制,劳教制度的执行者也即公安机关,却可以不经司法审判而对公民自由予以强制剥夺。劳教制度司法化的强制权力和非司法化的执行程序、执行主体间的冲突,本身就是对司法的切割,废除劳教制度,其实是收回那些本该属于司法范畴的强制权力,对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边界予以重新厘定。
劳教制度的整个改革轨迹,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承认过程,而后者正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当然,司法权力的合理回归之后,面临的问题是,对于轻罪的治理模式如何转型。以往对于轻罪的治理采用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方式,现在劳教制度的废除,不意味着劳教制度原来针对的轻罪行为的惩治模式得到明确,可以简单地归入治安处罚范畴或者刑事处罚范畴。劳教制度废止后,对那些轻罪行为的认定和执行,仍需要新的合适的机制来承接。
《决定》要求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指明了劳教制度废止后承担矫治功能的替代性机制。违法犯罪矫治的具体操作,有待于相关矫治立法的跟进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不过,鉴于劳教制度的历史教训,在以矫治制度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同时,必须将司法裁定程序化的那种严谨贯彻到底。这就意味着对矫治行为的认定和惩罚,在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上都需要严格地司法化。否则,劳教制度即便废止,但超脱于司法之外的强制权力还将继续存在。
此外,劳教制度的废止到新的替代性机制建立起来的这段空白期,对原属劳教范畴的那些轻罪行为的治理,也需要在尊重法治精神的基础上有所变更。即便新的替代性矫治机制尚未建立,对相关轻罪行为的认定和惩治也当司法精神先行。
从数十年的演变轨迹看,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精神的胜利,它为权利保障开启了新进程。不过,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型,转型之路仍任重而道远。就此而论,劳教退场虽已倒计时,后续改革还需接力。
■ 本报评论员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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