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调整抢夺犯罪认定标准
据新华社电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解释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次公布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解释公布施行后,2002年的解释将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此次发布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此次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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