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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带封嘴”是“执法犯法”

2013-11-20 01:12:5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11月16日,广东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派出所抓获了一个盗窃集团的23名成员。23名嫌犯被带回派出所后,部分嫌疑人戴着手铐,被用胶带封住嘴。当地警方称,这是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公民私权而言,警方执法则应严格遵循“法律授权”原则。依法办案、保护人权两条法定原则,当并行不悖。

某种程度上,“胶带封嘴”也属法外之刑。《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而胶带不属于手铐、警绳等制式警械,而且易引发窒息等事故。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胶带封口、报纸包头,明显贬损了他人人格。别说目前23名嫌疑人还未受审,即便他们确实实施了盗窃犯罪,也只能受到法定刑的处罚,任何附加的对他们的尊严羞辱,都有悖于法治原则。

近年来,类似的对一些地方警察执法手段的争议,还真不少。比如2010年,东莞市某派出所曾公布过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的照片,虽然东莞警方表示那不是“游街”,而是指认现场,但押着戴手铐的女子走在街头,也是公开羞辱、人格伤害。事发后,公安部还会同全国妇联等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保护“失足妇女”的名誉权、隐私权。

一些执法者不能刻舟求剑,按某些违规违法的“老皇历”办事,而应尊重权利,循法办事。若少了人权保障这根弦,执法者难免会掉进“执法犯法”的泥沼。

11月19日《新京报》,作者徐明轩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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